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需要各主体尤其是企业主体的积极参与。要想使企业主体有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有必要制定激励政策,并创造有利于企业参与交易的配套条件。
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的政策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实际成交量占挂牌交易量的比例相当低。当前达成的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以说,交易所大都处于“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为解决“有场无市”的问题,应充分利用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提高企业主动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对于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以在收入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可以根据交易额度,采用累进的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与交易;另一方面,对于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初期可以免征碳交易税和相关的手续费,降低其进入市场交易的成本。
加大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奖励与补贴力度。专门制定针对碳交易企业的补贴办法,如加大碳交易企业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和覆盖范围等。以部分财政资金为主体成立专门的碳交易基金,用于奖励或补贴参与碳交易企业或控制碳排放方面做得较为成功的企业。将一些参与碳交易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优先备选名单。
金融政策。加大对碳交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制定针对碳交易企业发放信贷的指导政策,加大绿色贷款的执行力度,尽快实行专门针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贴息贷款。对参与碳交易企业适当放宽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对于碳交易企业部分贷款可以从每年的信贷总额度中扣除)。加大商业银行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贷款资本金要求,相应的利息收入所得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制定允许同等条件下碳交易企业优先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为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在不降低上市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在相同申请条件下给予碳交易企业上市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准入标准中,加入诸如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允许通过交易达到)的考核指标等,力促企业通过碳交易获得相应的资格。
适当放宽碳交易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对参与碳交易企业发债资格的审核,使碳交易企业能够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得债券市场的资金支持。
多渠道引导其他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加大政策性贷款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倾斜力度;帮助碳交易企业争取国际能源组织或金融机构等国际组织资金的支持;积极推介碳交易企业,引导风险投资等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尽快出台鼓励投资碳交易企业的扶持与优惠政策,激励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
其他激励政策。赋予碳交易企业在项目申报和行政审批中的优先权。赋予碳交易企业在某些项目的优先申报权,获得一些项目实施的先行先试权;适当简化碳交易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中的程序,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尽力帮助碳交易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与社会形象。给予碳交易企业参评荣誉称号、评优资格的优先权;定期发布碳减排或社会责任的排行榜,给予碳交易企业优先参评资格;充分利用举办的研讨会、展销会等多种方式,以优惠条件为碳交易企业创造推介机会。
强化企业对未来碳管制的预期。在给予企业政策支持和奖励的同时,既要加快推进六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也要更大力度地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特别是突出国家对碳减排的重视,强化企业对未来碳管制的预期,增强企业主动参与碳交易的动力。
制定促进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国内的碳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平台建设与国际水平有着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了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因此,加快国内碳交易平台建设非常迫切。具体包括促进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等多地碳交易所的发展。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所制度,逐步消除各交易所制度标准的差异,建立统一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塑造日益完善的碳交易平台。
加快登记注册系统的建设。登记注册系统是进行公平交易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的自愿减排量登记缺乏专门机构管理,交易登记的信息也不够完整,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开展。当前应加快登记系统建设,完善登记注册系统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信息、认证信息、交易信息、有效性信息等内容,具体可以从区域性登记注册系统建设入手,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
加强碳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电子网络方式,及时丰富信息系统的内容,在做好与碳交易市场直接相关的市场供求信息、即时报价、竞价方式、交割状况等公开发布外,还要及时公布国内外碳排放市场的相关动态以及国家的碳减排政策等相关信息,不断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加快碳交易结算系统建设。本着增强系统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原则,不断规范交易结算制度,如采用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碳交易的无风险结算;不断完善交易结算方式,开展网络远程交易,提升交易结算效率。
对碳排放进行监测、核查以及权威认证是碳交易的重要基础。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碳排放的监测和核查水平,有针对性地攻克薄弱环节,为交易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基础数据保障。针对目前本土的第三方机构明显不足和能力欠缺的现状,加快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建设,提升认证机构的支撑能力,对减排量进行合理权威的认定和核证,保证自愿碳减排交易的顺利开展。
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审核、公证行业资源,培养专业性的节能减排检测、审核中介机构,逐步增加现有交易所市场的交易内容、丰富市场结构及扩大市场规模,逐步推动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碳排放权指数等碳金融衍生品创新。
可以考虑推出与碳交易企业挂钩的保值产品,或者与碳交易企业价格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
鼓励商业银行推出面对普通客户的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核证减排量)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设备租赁、保理业务、信托类及基金类碳金融产品等各类产品,进一步提高碳交易活跃度。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碳交易的认知程度
当前我国企业及个人对碳交易的认知程度较低,对碳交易产品更是知之甚少。加之我国当前实行的是自愿减排碳交易,所进行的碳交易较多依靠企业或者个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应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杂志、广播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宣传提升企业及个人对碳交易的认知程度。
注重对碳减排重要性的宣传,全面介绍碳排放的国内外形势及碳排放的危害,增强全民降低碳排放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碳交易产品的宣传,让公众了解通过购买碳交易产品实现碳减排的作用机理,提升其购买意愿。加强对于碳交易方式的宣传,让公众知晓如何能够购买需要的碳交易产品,切实提升交易的活跃度。
本文根据《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第十二章摘录,《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全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主编。
近年来,“绿色环保”已成为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越来越关注的因素。许多商家也纷纷打起“绿色环保”牌,在商场、超市或者网络购物时,常常能看到产品包装上写有“绿色食品”“自然绿色”“无公害”等字样。然而,市面上的绿色标志如此众多,究竟孰优孰劣?着实让消费者犯了难。
来自日前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就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作出部署。
那么有别于大家熟知的绿色食品标识,何为绿色产品呢?根据《意见》,绿色产品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理念,在资源获取、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中,绿色产品应兼顾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特征。
“以空调为例,之前我们对于空调的主要评价指标是节能,但却可能存在使用环节节能、生产环节资源浪费、环境不友好等问题”,薄昱民说。而新发布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将会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审视现有标准,实现多要素要求的整合。
根据绿色产品内涵,未来有关绿色产品的评价要统筹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属性。资源属性重点选取原材料节约、水资源节约、可再生资源使用等指标;能源属性重点选取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方面的指标;环境属性重点选取有害物质禁用及限量要求、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使用过程有毒有害物质释放等方面的指标;品质属性重点以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标准为主,以及其他环境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性能指标。
蒲昱民强调,通过整合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指标统合原有针对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设立的评价指标,解决产品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节能环保等要求存在矛盾、对高品质追求关注不足等问题,从根本上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意见》同时明确了7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念,科学确定绿色产品评价关键阶段、关键指标,建立相应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二是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三是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实施绿色产品认证,避免重复评价。四是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优先选取与消费者吃、穿、住、用、行密切相关的产品,研究制定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五是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与监督机制,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绿色产品监管方式,建立指标量化评估机制,公开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六是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绿色产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信息平台。七是推动国际合作和互认,积极应对国外绿色壁垒。
《意见》还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首先是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措施。其次是健全绿色产品体系配套政策,加强绿色产品重要标准研制,建立绿色产品标准推广和认证采信机制,推行绿色产品领跑者计划和政府绿色产品采购等制度。再次是营造绿色产品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部门、各地方应结合实际促进绿色产品标准实施、认证结果使用与效果评价,推动绿色产品发展。第四是加强绿色产品宣传推广,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绿色生活方式。
此外,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王昆认为,目前无效和低端供给过多,一些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产能利用率偏低。同时,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不足,居民对高品质商品和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出现了国内不少消费者到境外采购日常用品的现象。消费者对于中国制造有很多的负面感知。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从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从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于此,众多专业人士认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与认证体系受期待已久,此举将对解决供给侧与需求结构的矛盾起到积极作用,是制造业供给质量提升,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这是《意见》给我们提出的具体目标。”薄昱民说。
环评核心制落幕,业界呼吁多年的“排污许可”姗姗来迟。国家环境保护部11月25日在京召开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座谈会,《方案》将通过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树立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使节能减排效果“看得见”。
所谓排污许可,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对固定污染源的全生命周期实施“一证式管理”的制度。它不仅仅是挂在墙上的一张“证”,而是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排放标准、监测方案、环保设施监管和限期治理以及违法处罚等诸多内容的一本“小书”。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指出,排污许可制应该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环境政策。在以往环境治理工作方面,治理的措施和治理效果并没有有效结合,以雾霾为例,人们经常可以听到企事业单位为治霾所做出的诸如减产、停产、加装超低排放设施等举措,但随之而来的还是雾霾频频闪现。
另据环保部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20多个省区的环保部门已累计向20多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介绍说,此前各地实施的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也不健全,实际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一些企业还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统计体系,这也带来了数据混淆和监测结果权威性的问题;发证范围和种类也五花八门,有很多固定源本来应该纳入排污许可的没有纳入进来。
但是未来五年,排污许可证将会使环境得到重大改变。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对外印发的《方案》中明确提出,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下称排污许可制),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据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分行业、分阶段推动,其中,2016年底,将率先在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推动排污许可改革。
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具体来看,《方案》指出,要衔接整合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二是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配额将根据实际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分配,评估该单位的执行效果时,将参考排放配额与改善目标的协调程度。这样一来,企事业单位将用“事实说话”,证明自身在排放控制方面的成效。
为突出改革的针对性,环保部将对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宋国君表示,实施“一对一”的制度,能够大量减少企业无效成本的支出,排污许可证有3或5年的有效期,这避免了企业针对各路良莠不齐的标准,增加频繁更换减排设备的成本。
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指出,“理想的状况是,排污许可成为环境管理工具包的核心,在前面可以衔接环评、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后面可以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绿色信贷等制度。但“问题在于如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将这些制度通过加减乘除,衔接起来,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制度挑战。”前述业界人士分析,遗憾的是,《方案》并没有给出完整的可以操作的方案,而需要环保部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方案。
挑战不止于此。环保法学专家冯嘉直言,目前我国环保部门还无法实现对企业排污量进行连续性监测,而这是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的根本条件之一,“此前,我国的监测主要是为排污收费服务的,很多地方采取政府不监测而由企业申报的做法,即使相关部门进行核查也基本是程序性的,或者只能进行‘点测’,无法长期监控企业排放情况。”冯嘉表示,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测,但技术上却一直存在短板,而且,现在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排污标准尚不清晰,而且企业也没有监测资质,因此,这种监测数据的执法效力难以得到保证,无法成为直接的执法依据。
不过《意见》对此已做出初步规定,即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此外,还有专家表示,作为排污许可证下发前的关键环节,地方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初始分配方法还不够统一和明确。
此外,从市场层面来看,《方案》提出综合运用市场手段,而资本市场作为重要市场之一,相关监管政策一直坚守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硬杠杆。今年7月份,证监会就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硬杠杠,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审核把关方面,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
业界普遍认为,“在国家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战略地位的大背景下,市场机制和金融手段的运用,对环保行业发展是一个利好,千亿级大市场即将形成。下一步,基础金融手段以及相关衍生品将会逐渐繁荣,这些手段对环保产业的最大作用是撬动资源和激发活力。”
一位市场分析师指出,《方案》的发布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加速落实去产能目标实现,同时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重视或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这对于从事环境治理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11月24日至11月30日,2016年第二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陆续对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等7省(市)实施督察进驻。至12月10日,7个督察组均完成第一阶段省级层面督察任务,共计与275名领导谈话,其中省级领导163人,部门和地市主要负责同志112人;累计走访问询169个部门和单位,调阅资料2.8万余份。
7督察组交办案件5462件
进驻期间,督察组及时转办督办群众举报问题。截至12月10日,7个督察组共受理举报8657件,经梳理有效举报并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被督察地区转办5462件。根据督察安排,目前各督察组正在开展下沉督察,进一步调查核实省级层面督察聚焦的有关问题,预计下沉督察时间10天左右。根据有关规定,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不处理被督察地方的具体环境问题。
据通报,截至12月10日晚8时,中央环保督察组共向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7省市交办群众举报案件5462件。其中,广东省受理的数量最多,为1348件,甘肃、陕西省较少,分别为442件和494件。
据了解,按照边督边改的要求,目前7省市已办结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案件1893件,责令整改2425家,立案处罚1479家,罚款金额达6614万元。其中,广东省罚金数额最大达2482万,湖北省罚金也超过千万。
陕西问责256人数量最多
在处理交办的案件过程中,7省市立案侦查213件,拘留112人;约谈1100人,问责687人。其中陕西省被问责人数最多,达256人,甘肃、广东分别为159人和112人,湖北省97人,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问责人数较少,上海仅2人被问责。
截至12月10日,北京共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716件,已办结192件,其中40件经核查不属实。责令整改企业221家,立案处罚195家,罚款金额129万。在处理过程中,拘留4人,约谈215人,问责28人。
落地
北京如何处理督察组交办案件?
对发现问题严查严办,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
12月7日,北京市在首都之窗上公布了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据介绍,在办结的信访案件中,主要涉及违法建设、垃圾乱堆乱放、油烟粉尘污染等。
比如,有群众举报朝阳区将台乡芳园里路和芳园里西路交叉的丁字路口附近饭馆超市违规向雨水口倾倒泔水、垃圾等问题。11月30日夜,朝阳区将台乡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查看,当即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各餐馆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与餐馆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老虎庙4号楼京颐商城设备噪声扰民,4号楼房屋漏水,周围违建;三虎桥南路楼下商铺脏乱差”,这些问题督察组也都一一转交给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
而对于督察组交办的信访案件,北京市各区委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对于发现的问题严查严办,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
房山区长阳半岛紫云家园10号院附近居民向中央督察组举报,小区周边晚上焚烧垃圾,异味严重。对此,长阳镇制定责任落实制度,各村成立村内环境督察小组,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安排专人管理村内垃圾箱,要求垃圾分类存放,垃圾箱满后及时清运、消纳,夜间垃圾焚烧的问题得以解决。
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陆续出台以后,环保产业开始期盼“固废十条”和“噪声十条”的到来。
不过,12月11日,在第三届中欧校友商道论坛上,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表示,环保部目前尚没有制定“固废十条”、“噪声十条”的安排。在E20研究院院长傅涛看来,“气十条”、“水十条”出台之前,国家也没有相关的安排。不过,作为产业界,该呼吁的还是得呼吁。
政策专家:不是主攻方向
“我可以肯定地说,‘固废十条’、‘噪声十条’还没有做,也不会做。”吴舜泽表示,因为噪声是局地的问题,互相之间没有联动性,不是光靠治理就能解决的。
作为环保部专家,吴舜泽是很多重大政策文件的起草者,也参与制定了刚刚出台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才是‘十三五’期间的主攻方向,我们在坚持‘两点论’的同时还要坚持‘重点论’,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吴舜泽说,“目前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我们还没有多面作战、全方位作战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
他表示,包括已经出台的“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之间的匹配力度、用力点和着力点也不一样,“气十条”匹配的资金的大约1.75万亿,“水十条”4.7万亿,“土十条”则是1.14万亿。
“从这个配置也可以看出,‘土十条’没有要搞大规模工程治理、大规模原位修复或异位修复,而是要建章立制,做好检测,搞好风险防控,探索技术和管理体系,不是以治理为主。”吴舜泽表示,“土壤污染防治刚刚才起步,不可能走到大规模工程治理的阶段。国际上美国的超级基金也没有走到大规模工程治理上,也是以自然防控、风险监控为主。”
产业人士:希望影响政府
傅涛表示,之所以呼吁制定“固废十条”,是因为“土十条”里有些固废的领域没有涵盖;而呼吁制定“噪声十条”,则是因为在北京,居民投诉最多的污染就是大气和噪声。
“这些领域很多环节遇到的问题,都需要跨部门解决,单一环保部门的文件解决不了问题。如果上升到十条的高度,则是对地方政府相对有效的推动方式。”他说。
在他看来,国家层面虽然没有对“固废十条”和“噪声十条”的制度安排,但在“气十条”、“水十条”出台之前,国家也没有相关的安排。
“如果你是搞固废、噪声的,该呼吁的还是得呼吁,三大‘十条’都是大家呼吁出来的。PM2.5最早大家也都不知道,现在则是家喻户晓。”傅涛说,“公众的力量是很强大的,产业的力量联合公众的力量则可以影响政府,不能自己把自己看低了。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赵笠均也表示,现在,微权力对宏观权力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很多事情过去没有表达的机会和途径,现在则有了,大家的一些表达和追求也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的出台。
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也在加速中。
来自日前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将于12月19日至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专家认为,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保收费标准问题,倒逼企业主动减少污染。
8月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同时,草案还提出了五项免税情形。根据规定,在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因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发挥出加强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为避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草案提出,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的规模化养殖不包含其中;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作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环保产业潜在市场巨大。业界普遍认为,“十三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增加值年增速将超过20%,总投资有望达到17万亿元。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碳排放国和资源消耗大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今年及明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出台环保税法,可以促使企业主动追求节能减排,加速环保投资,即通过环境保护税收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产业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与僵尸企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有效益的发展。
事实上,从1990年开始,针对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会征收排污费。2003-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保税立法更大的背景是行政费用向法定税收过渡的趋势,也即在全国其他领域正在实施的“费改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提案指出,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环保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导致环保效果不显著。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蓝瑛指出,环保税的征税工作相对专业:“征税要符合环境容量的变化,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培养一些相关的专业人员肯定是必要的。”她建议税务部门和环保部要设立联动机制。这一提议在草案中亦有所体现。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由“排污费”变为“环保税”,是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他表示,所有世界范围内的环保税都有一个双重红利在里面,第一个是用经济手段来遏制环境污染排放,第二个是通过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资金来保护环境。
诚如在工业方面,虽然也排放大量污染物,但由于环保执法不严等原因,市场需求一直较小。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决定在工业领域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即由此前的“谁污染、谁治理”改为“谁污染、谁付费”,希望借此解决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不过,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一年多来,推广却十分缓慢,真正落地的项目寥寥无几。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指出,未来环境保护税推出以后,与此前新环保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环境司法手段等相结合,有助于给排污企业施压压力,促使其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企业如果觉得污染物排放多了,交税是个沉重的负担,就会有治理的动力,这样对于第三方治理和环保产业来说也是件好事。”他说。
不光要有反向的压力,还要有正向的激励措施,类似首钢、宝钢等环保设施好、排放污染物比标准少很多的企业,应该可以对环保税进行减免。草案中规定,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与此同时,“光靠政府手段控制污染很难,而且监管成本过高,全国几百万污染企业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骆建华说,“将来,实施环境保护税后,再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成本内部化措施等,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更能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需求,一举多得。”
“绿色”是政府十三五规划中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近段时间关于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文件相继出炉,资本市场践行绿色行动也将随之不断深入。
其中,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涵盖绿色评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及其相关投资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等广泛的内容。
“在每一个领域当中我们国内都有一些具体的进展。”在由绿金委联合多家机构举办的第四届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年会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在绿色债券方面,上交所为绿色债券发行推出“绿色通道”等多项专门政策,深交所也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以提高效率。在绿色指数方面,我国目前各金融机构已陆续推出19只绿色股票指数。
不久前的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一个多月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也公开表示,资本市场“十三五”期间应着力从五个方面推进绿色金融和责任投资的发展。
而绿色环保作为IPO审核的一项关键指标早有明确规定。据查,2008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载明,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因此一条而不断延期登陆A股市场,甚至与A股市场擦肩而过的公司并不鲜见。今年7月份,在中国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重申,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张晓军同时表示,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交易所层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是从2006年开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孙岩介绍说,那时候是深交所首先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建设。彼时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即集中于环保方向。
据孙岩援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有关数据显示,整个A股市场社会责任披露信息报告的数量,已经从初期的184家增加到去年底的711家,绝对数量上看,正有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加入到环境信息披露的队伍中来。尽管如此,孙岩也指出,这些信批的真实质量和信息价值仍有待提高。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政建议,信息披露是建立相关指数的基础,应扩大强制披露的公司范围。同时,业内专家也提出,海外一些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英国市场的强制信披制度,香港市场的“不披露即解释”原则。
近几年来绿色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这一体系构建过程中,资本市场除了发光发热,也将迎来不断创新发展的机遇。
随着诸多大型央企的进入,中国环保产业正在加速整合。越来越多的中国环保企业“走出去”,聚集全球范围内的环保资源,为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撑。
年的中国环保产业是充满聚合与变化的一年。”中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说。目前,中国环保企业“走出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重资产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国外市场;另一类则是凭借企业在技术、管理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获得海外订单。
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下称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十三五”期间,中国提出绿色发展的新定位,《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也明确提出,要建“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的目标。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推动下,海外业务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极。“一带一路”不仅能带来中外企业大量的国际合作,形成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还将伴生巨大的海外环保需求市场,如何寻找商业模式和市场需求的契合,也将成为环保企业布局海外市场关注的重点。
赵笠钧认为,随着国家对“一带一路”战略的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以及沿线国家市场需求的显现,“走出去”不仅是环保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能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在产业结构、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的提升。“中国环保企业如若错过‘走出去’的机会,将不会再有未来。”赵笠钧说。
“一带一路”共涉及六大走廊建设,包括中蒙俄、中亚、西亚、中巴、中东印缅走廊以及环东南亚的铁路建设,现已陆续起步。包括核电、火电以及边境沿线一些网络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已都跨越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入到东欧和中欧、西欧,包括与拉美和美国的一些投资合作。
“在中国整体贸易呈负增长状态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却是正增长,在主要的国家俄罗斯,出现了10%至20%的较大增幅。”原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说。
另一个成果则体现在国家对“一带一路”政策的金融支持能力正不断提升。具体体现在亚投行已经到位,开始承担项目投入,丝路基金开始运作。此外,金砖银行业也将要开始运作,其他的一些金融手段和金融参与力度也正在逐步向前拓展。
对于环保产业而言,在已有的“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下,也有巨大发展空间。环保部下属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近日对外发布的《“一带一路”生态环境蓝皮书-沿线重点国家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15)》(下称《报告》)中指出,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存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沿线国家整体性自然生态系统比较脆弱,不少国家自然环境复杂、土壤贫瘠,且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沙漠化和荒漠化问题严重,森林覆盖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其次,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约束趋势也呈现加剧态势,中亚国家因远离海岸,降水少和蒸发量大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使得地区环境相对恶劣,沙漠化严重。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中亚国家还存在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和核污染等主要环境问题。
该《报告》强调,随着“一带一路”的大型项目和经济开发活动,贸易和投资力度加大,资源、能源等要素流动性加大,极有可能产生环境挑战,包括土地占用、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等传统环境问题;也有人流、物流等增加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增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廊道保护等问题。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工业化和全球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多重挑战,加快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呼声不断增强,这也为中国环保产业‘走出去’提供了现实基础。”上述《报告》称。
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处长国东梅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工业化和全球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多重挑战,加快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呼声不断增强,这也为中国环保产业“走出去”提供了机遇。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中国企业目前已在国外做了很多基础设施,例如石油、开矿等涉及众多行业,这也使得环境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传统产业的转移也可以携手环保企业,这也给中国的公司带来更多机会。”他说。
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末,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46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额6732.4亿元,同比增长61.8%。其中,前七月的并购实际交易金额,已超过2015年全年总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价值链研究院院长、国际战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武雅斌表示,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两个特征,一是中国的海外投资处于高速增长阶段。2003年至2015年,中国每年的海外投资增长率保持在33%以上,预计很快海外投资就会超过吸引外资。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在“质”上仍处于初级阶段,海外运营企业国际运营的能力还比较差;而且在“量”上,海外投资的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一带一路”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无时无刻都潜伏着的风险和挑战。
赵笠钧认为,中国的环保企业在实际“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语言、人才法律等问题,而且还面临着环保高标准等一些列问题。他举例称,在非洲和中东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她们的管理标准和项目设计标准都是都是国际上最先进的。“这意味着中国环保企业在试着‘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及时提升自己的能力。”赵笠钧说。
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肖学智在2016年环保上市公司峰会上表示,国外许多环境标准并不是由政府推动,而是环保技艺较为先进的大企业在进行推动,并在达到一定门槛之后,设定成为标准。但中国的环保标准几乎是由政府部门推动、设立的。肖学智希望,中国环保企业应该作引领性的环保服务企业“走出去”,从而获得更加长久的发展。
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柯介绍,在环保装备企业拓展“一带一路”市场的过程中,对方国家的维修、维护能力,以及运营过程中操作积累的过程,非常薄弱。
汇率风险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的业务进展的过程中可以锁定汇率,但双方谈得最好则是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大部分都还是按照美元、欧元支付,汇率风险客观存在。”王柯说。
涵盖固废处理、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等业务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金铎认为,在比较成熟的欧洲市场,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相比新兴市场较低,但存在企业估值过高等问题。“瀚蓝甚至每周都会接到一两单欧洲卖家的求购信息。”她说。
在新兴市场的拓展中,金铎表示当地的法律风险、政商关系等都是企业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居民或担心在当地建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进行抗争的“邻避效应”,也在环保企业拓展海外业务中时发生。
中国电建水电七局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茂夏表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经历了劳动输出与设备材料输出的阶段,目前来到了资本、技术、管理、标准输出,难度和挑战更大了。他建议,企业要做好国际业务的管控机制和模式顶层设计,对战略措施、制度建设、发展规划、时长规划、资源整合、品牌管理、激励机制等环节进行改进。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企业国际化建设,包括市场国际化、人才国际化、管理国际化、经营模式和资源配置的国际化等各方面。
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输出,申茂夏建议企业充分考虑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条件,把风险控制放在前面,构建综合的风险控制体系。
此外,申茂夏还建议,企业在走出去时可以打造共赢竞合的新模式,实行抱团出海、合作共赢。与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编队出海联合舰队的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紧密合作,通过优势互补互相创造机会,带动企业产品、管理、技术和设计标准,也增强自身的竞争发展能力。
“要结合不同国家的实际创新服务于传统的新的理念,低碳、绿色、环保、智能化等行业更是要把新能源、新技术嫁接到传统产业上,拓展发展空间。”申茂夏说。